法官说法|被执行人借用他人资金账户规避执行,可能构成拒执罪 时快讯

发布时间:2023-06-27 20:30:12 来源: 齐鲁壹点

赵某与李某之间常年有贸易往来,2022年赵某向李某提供价值20万元的货物,李某收货后一直未付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赵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李某仍未履行,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李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催告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但李某仍未履行,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相关资料图)

2023年,赵某的生意伙伴向赵某提供消息,称其与李某也有生意往来,最近一段时间李某一直通过别人的银行卡向其转账支付货款,赵某遂将此线索提供给法院,要求追究李某的责任。经法院调查发现,李某的确用案外人的银行卡一直正常进行生意往来款的交易。法院遂将上述犯罪线索移送公安侦查。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自己负有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的义务,在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却借用亲属的银行账户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经营账款,而拒不报告财产和履行判决义务。这种借用账户隐匿财产的行为是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且情节严重。一方面,其在主观上具有隐匿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的故意。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也造成法院无法查实其真实财产情况,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生效判决,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履行判决的全部内容。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并恶意转移,并以此来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重点打击对象。

实践中,规避执行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通常表现为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以虚假诉讼或者仲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分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等。当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当事人可从是否具有拒执犯罪主体资格、是否有能力执行、是否负有执行义务、是否拒不执行、是否情节严重等五个方面收集证据材料,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运用好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第九条 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是指: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山东沂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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